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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知识产权审判中,各级法院注重依法严格保护,同时也注重营造创新氛围。

年8月28日,陈林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“大别山”商标。年6月7日,合肥大别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别山餐饮公司)在第43类注册了第号“丽清大别山”商标。年3月14日,大别山餐饮公司在第43类注册了第号“liqing丽清大别山(图片无法复制)”商标。

年5月,陈林向一审法院起诉,称大别山餐饮公司将“大别山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,并在经营“丽清大别山”鹅火锅过程中在店面门头、内部装饰、菜单上使用“大别山”商标,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安徽清丽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别山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:陈林对“大别山”、大别山餐饮公司对“丽清大别山”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。“大别山”是知名度高的山脉名称,不是臆造词语,陈林的注册商标仅为楷体字“大别山”,未从构成要素、字体、字号、位置等方面进行选择、组合、设计,也未辅以一定的图形,无法将注册商标“大别山”与地名意义上的“大别山”区分开来,“大别山”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。陈林亦未能提交其持续使用“大别山”商标以及能够证明该商标信誉的证据,不能证明该商标因实际使用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。

“丽清大别山”商标经过大别山餐饮公司持续性使用,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,应当认为已与“大别山”商标产生整体性区别。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判断,容易辨别“丽清大别山”鹅火锅的来源,由于陈林的商标尚未实际发挥识别作用,消费者也不会将“丽清大别山”鹅火锅与陈林名下的“大别山”商标相联系。此外,由于大别山餐饮公司位于安徽,其在经营中使用“源自大别山”“大别山鹅火锅”等文字时,给消费者联想更多的是大别山本身所具有的人文涵义和食材来源地,在其使用的商标中含有“大别山”文字有一定的合理性。陈林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“大别山”作为地理名称进行合理使用。从大别山餐饮公司实际使用在其店面门头、内部装饰、菜单上的“丽清大别山”商标的情况来看,大别山餐饮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造成与陈林的“大别山”注册商标相混淆的不正当意图。

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陈林的诉讼请求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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