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7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《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》。《方案》指出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〕3号)有关部署,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,深化区域合作协作,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,经国务院同意,制定《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》。
按照国务院批准的《“十四五”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》,推动革命老区重点城市立足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,结合与东部城市间既有协作、合作、交流等情况,建立以下对口合作关系:
1.赣州市(赣闽粤原中央苏区)——深圳市
2.吉安市(赣闽粤原中央苏区)——东莞市
3.龙岩市(赣闽粤原中央苏区)——广州市
4.三明市(赣闽粤原中央苏区)——上海市
5.梅州市(赣闽粤原中央苏区)——广州市
6.延安市(陕甘宁革命老区)——无锡市
7.庆阳市(陕甘宁革命老区)——天津市
8.六安市(大别山革命老区)——上海市
9.信阳市(大别山革命老区)——苏州市
10.黄冈市(大别山革命老区)——宁波市
11.百色市(左右江革命老区)——深圳市
12.巴中市(川陕革命老区)——金华市
13.郴州市(湘赣边革命老区)——佛山市
14.张家界市(湘鄂渝黔革命老区)——南京市
15.恩施州(湘鄂渝黔革命老区)——杭州市
16.遵义市(湘鄂渝黔革命老区)——珠海市
17.长治市(太行革命老区)——北京市
18.汕尾市(海陆丰革命老区)——深圳市
19.临沂市(沂蒙革命老区)——济南市
20.丽水市(浙西南革命老区)——宁波市
对口合作工作期限为年至年。
《方案》共分4部分,分别明确了对口合作的总体要求、结对关系、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。
第一部分,总体要求。《方案》明确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东部地区部分城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,促进结对城市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、共谋发展,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,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,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。
第二部分,结对关系。综合考虑老区城市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,结合与东部城市既有协作、合作、交流等开展情况,《方案》明确了20个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发达地区部分城市的对口合作关系,明确工作期限为年至年。
第三部分,重点任务。进一步推动落实《意见》,聚焦传承弘扬红色文化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,明确对口合作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:一是传承弘扬红色文化,二是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,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,四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,五是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。
第四部分,保障措施。《方案》明确要完善工作机制、编制实施方案、加大政策支持、加强评估督促,确保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,并提出支持其他革命老区市县主动对接东部、中部地区城市,比照本方案建立对口合作关系。鼓励相关省(区、市)结合实际建立省域内结对帮扶革命老区市县工作机制。
来源: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、粤说新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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